烟大党发〔2018〕26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处室、直属单位:
《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制度与规则的实施办法(修订)》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烟台大学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
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制度与规则的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和《烟台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更加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坚持以师生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省委实施办法以及学校党委实施细则,坚持以师生为本,做到一切出于公心、一切为了事业、一切按规矩办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人才培养规律,深入贯彻落实“一二三”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各项事业发展,奋力开创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新局面,为乡村振兴战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第六条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党委全委会议事制度与规则
第十条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其主要议事决策内容包括:
(一)选举本届学校党委常委,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二)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审定学校重大规章、规划及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全局性问题。
(三)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决定学校纪委提交全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确定下一届党代会有关工作方案和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等。
(五)研究审定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其他事项或需要由全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全委会议事决策遵守以下规则:
(一)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
(二)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确定,议题材料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须在会前充分调研、酝酿,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校纪委委员一般应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要发扬民主,对有关议题充分讨论。
(四)会议表决可根据具体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研究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五)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应记录在案,并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会议决议和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由党委常委根据职责分工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常委会报告。
(七)全委会决议需要修改时,须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全委会讨论;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委会作出新的决定,但必须及时向党委委员进行通报,并向下一次全委会报告。
第三章党委常委会议事制度及规则
第十二条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其主要议事决策内容包括:
(一)研究确定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关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对涉及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和重大改革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决策。
(三)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德育、宣传、反腐倡廉、统战、群众团体、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规划和重要制度措施与事项。
(四)决定或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五)研究决定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监督、奖惩、推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意见,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涉及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及机构基本职能的调整,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确定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推荐人选;审定学校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研究确定或审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的培养、引进政策,重要奖惩措施,年度进人计划,重要人事安排,岗位设置管理,副高级职称人员(非博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人员的调入、高级职称人员或博士研究生的调出,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和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
(七)审定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以及预算调整涉及大额资金(30万元以上)的借贷和使用、重要资源资产管理和处置、重大产业发展政策等方面的事项。
(八)讨论决定各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向学校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以及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国(境)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年度出国(境)访问交流计划,副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和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
(十)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或事项。
第十三条常委会议事决策遵守以下规则:
(一)常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一般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以书面形式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具体建议方案,提前3天送学校办公室列为备选议题,党委书记汇总有关意见后确定常委会议题。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常委会不予讨论。有关会议时间和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1-3天送达党委常委及有关人员。党委常委在收到会议材料后应认真审阅,积极分析思考,做好发言准备。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党委常委本人或其亲属时,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四)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常委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重要决策事项,要安排充足时间进行讨论,确保与会党委常委充分发表意见。
(六)学校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会务、会议记录。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事项,经党委书记签发,由学校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在规定范围内发布和传达。
(七)党委常委必须自觉维护学校党委权威,严格执行常委会决定。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常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八)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通知具体承办部门或单位,并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根据职责分工抓好督办和落实。决策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常委会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决策执行过程中,因新的情况和问题导致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需变更、调整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并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四章校长办公会议事制度及规则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议事决策内容包括: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方案。
(二)研究讨论学校党委(常委)会关于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教学、科研、人事、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
(三)研究讨论向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行政问题和拟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四)制定和实施学校学科、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要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五)审定和健全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之外的行政规章制度。
(六)加强人事管理,研究决定正高人员及博士研究生的调入、讲师或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人员的调出,教师职务聘任、解聘、内部调动等问题。
(七)研究决定年度各类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及继续教育发展规划。研究决定学生管理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研究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奖励或处分意见。
(八)加强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在校长办公会职权内,对学校有关财务问题和预算调整不满30万元额度资金的借贷、使用进行审定。
(九)确定召开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服务地方等行政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校性行政工作。
(十)研究讨论学校安全稳定中的相关问题。
(十一)讨论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团代会、学代会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问题。
(十二)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遵守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每1-2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为正、副校长、纪委书记、学校办公室主任。
(二)校长办公会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各学院等基层单位要提交的事项须先提交给相关职能部门),在作为议题提出之前,必须由主管(或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准备,充分研究论证,提供政策依据和有关资料以及具体建议方案的书面材料,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呈分管校领导签署上会意见,送学校办公室列为备选议题,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呈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3天报学校办公室。议题经审定后,学校办公室提前1-3天将会议日期、议题内容通知与会成员和有关部门,并将有关议题材料提前报送给校长办公会全体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三)如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工作,主办部门要事先进行会商,取得一致意见。校长办公会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凡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协调解决的问题或具体事务,以及没有提出具体意见,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得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不予讨论。
(四)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在研究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与会人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一般除出差、重大的外事活动和上级部门的特殊工作安排外,应服从校长办公会的安排。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校长办公会讨论内容如涉及与会成员本人或亲属,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五)每个议题先由该议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作情况陈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然后展开讨论。与会成员应对议题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校长在广泛听取和综合考量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如无法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行研究。
(六)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规范和准备会议有关材料、起草发送会议通知、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材料保密、存档工作等。
(七)校长办公会结束后若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校长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应由办公会成员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并经校长同意,才可复议。
(八)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议决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
(九)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经校长签发,由学校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在规定范围内发布,并按会议决定的方式进行部署,相关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落实。与会人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会议决定对外表态。
(十)会议的决议、决定由学校办公室督察科负责督办,重要事项由督察科向落实承办部门发出《督办通知单》,提出具体要求,协调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并对承办事项进行督促检查,承办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将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督察科,督察科将报告材料进行综合整理后及时反馈给校长办公会或分管校领导,并通过定期发布的《督察通报》,向校领导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情况。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八条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一条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二条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大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校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校领导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制度与规则的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烟大党发〔2015〕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制度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