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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2011-06-30 16:58:17     出处:     点击:[]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烟大校发〔201131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烟台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已经2011628日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烟台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台大学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学校设立烟台大学保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校保密工作;制订全校性保密规章制度;确定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培训等工作。

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保密工作责任人,同时配备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涉密单位应制订并完善本单位保密规章制度,经学校保密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第七条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中央领导人来校视察及来访的高级别外宾未公开的活动安排;

()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有关组织、人事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涉及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秘密事项;

()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学校编印内部信息刊物中刊登的秘密内容;

()招生考试及学历班各科考试的试题()及标准答案要点;

()其他需要保密的项目。

第八条凡产生或承办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由承办人按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相关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提前解密的,由原定密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十条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各单位主要责任人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承担涉密研究项目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参与项目研究的所有人员都应自觉遵守项目的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或泄露国家秘密。确需提供的,须事先经项目主管单位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各类考试的责任单位及参与教师要严格按照保密有关规定,保守考试纪律,承担保密责任。责任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将考试信息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参加涉密会议,应遵守会议规定的保密要求。在拟稿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内部事项”时,拟稿人应在报告上标出密级、保密期限或“内部”字样,确保签发、打印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底稿按拟稿时提出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校内人员在出国()访问、考察、进修、讲学、出席国际会议、接待境外学者来访、参观等外事活动中,应遵守外事活动的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如接受境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内部事项”。  

第十七条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相关规定。涉密计算机禁止联入国际互联网络。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切实作好涉密人员管理工作,定期向学校提供涉密人员信息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对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要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十九条单位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条学校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烟台大学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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