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学校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范、安全、节约、高效,杜绝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中各类违规现象的发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及各下属单位购置或者租赁用于定向保障各种业务活动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使用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严格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相关制度。负责根据公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等。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务用车进行处置。负责公务用车租赁服务等的招标工作。
财务处,负责安排公务用车预算,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以及公务用车使用费用的审核报销等工作。
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保留公务用车和使用公务用车的管理。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学校公务用车编制由学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提出方案,上级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章 标准管理
第六条 学校配备和租赁的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省里配备标准发生变化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学校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除特殊用途外公务用车统一标识,纳入烟台市公务用车综合平台进行监管。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学校办公室保留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主要用于实物保障以及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机要通信、应急、离退休省管干部服务和特殊情况的用车等。保留公务用车不能满足上述需求的,可使用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的其他车辆。
第八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校内各单位因各类业务或公务活动需要用车,应优先考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确有需要的,可使用有运营资质的社会车辆(如正规出租车等),或是学校招标的租赁公司车辆。使用公务用车时要综合考虑,能合并使用的尽量合并,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
参加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人员,按照《山东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以下情形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一)机要通信
1.党和国家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
2.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
3.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
4.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等;
5.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按有关规定,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的。
(二)应急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
2.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
3.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
(三)离退休省管干部服务
1.离退休省管干部参加由本部门(单位)或上级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及到公费医疗指定的医院看病就医等;
2.离退休省管干部管理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能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陪同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就医及为去世离退休干部办理善后事宜等。
(四)特殊情况
1.烟台城区范围内,未配备实物保障用车的厅级干部因特殊情况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个人车辆时的公务出行。但须参照出租车收费标准,由乘车人向车辆派出单位交纳费用,车辆派出单位按财务管理制度及时上交财务部门;
2.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或者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
3.有公函的公务接待以及外事活动等;
4.因公出差往返蓬莱国际机场的。
第九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制度。确需使用公务用车,须由使用者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明确用车事由、行车里程、时间等要素。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公务用车审批,严控公务用车次数。
第十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派车制度。各单位使用公务用车,必须填写派车单,派车单须详细注明用车事由、地点、公里数和时间,一事一单。
第十一条 严格公务用车报销程序。因公务活动使用有运营资质的社会车辆的,凭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用车明细和发票报销租车费;使用学校统一招标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的,凭加盖“汽车租赁公司”和“所在单位”公章的用车明细(同时须注明用车事由)、汽车租赁公司出具的发票报销租车费。
除使用有运营资质的社会车辆可现金结算外,租车费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因公赴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高新区、开发区以外出差的(往返蓬莱国际机场除外),一般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校领导审批(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可使用公务用车。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期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实行公务用车定期公示制度。各单位须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公务用车的时间、事由、地点、费用、里程、油耗等信息,每半年面向本单位的教职员工公示一次(分别在每年的6月、12月中下旬)公务用车详情,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以公务用车的名义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公车私用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因学术、科研活动需要,从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公务用车,按照科研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办公室会同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