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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15-10-07 16:48:38     出处:     点击:[]


烟大校发〔201547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烟台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2015106




烟台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烟台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校办公室、监察室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第四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

(二)研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

(三)牵头建设、管理、维护、更新信息公开网站(专栏),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协调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七)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全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各责任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更新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二)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所负责的公开信息;

(四)协助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助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其他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属性、内容和途径


第八条 信息公开根据受众不同,公开范围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两种。

第九条 信息公开根据信息的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情形。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息,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应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

第十二条 主动信息公开内容参见《烟台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第十三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网站(专栏),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同时,学校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对信息予以公开。

学校信息公开网站(专栏)设立信息公开意见箱,认真听取社会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公开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公开信息前,各单位应当依照《烟台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经保密审查通过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的,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其他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按照山东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单位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举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信息公开网站(专栏)公开。

第二十五条 已经移交档案部门的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将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七条 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开事宜,同时适用《烟台大学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烟台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1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烟台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烟台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3.烟台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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